发布日期:2016-12-20 发布人:admin
按照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,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,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:(一)登记申请书;(二)申请人、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、授权委托书;(三)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、登记原因证明文件、不动产权属证书;(四)不动产界址、空间界限、面积等材料;( 五 )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但根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,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也有具体的差别。
“不动产权证书”上的“使用期限”不是指房屋的所有权期限,而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。在 2007 年的《物权法》第六十四条中,已经规定了房屋 70 年产权到期之后,自动续期。
但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,到期可以由权利人提出申请,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规费后,及时办理续期手续,保障合法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