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日期:2016-12-19 发布人:admin
根据国务院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规定,县政府决定,自2016年6月14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全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由富平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,其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办。
二、不动产登记主要涉及土地、房产、林地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,具体包括:集体土地所有权;房屋等建筑物、构筑物所有权;森林、林木所有权;耕地、林地、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;建设用地使用权;宅基地使用权;地役权;抵押权以及法律、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。
三、自2016年6月14日起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始办理登记业务,启用全国统一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,停发旧证(农村宅基地总登记除外)。本通告之前已依法颁发的土地、林地、房产等各类权属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继续有效。
四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暂由农业部门负责,待国家政策明确后交由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。
五、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地点:富平县政务大厅(富平县莲湖大街东段),咨询电话:0913-2263022。
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址:富平县政务大厅(富平县莲湖大街东段),咨询电话:0913-2263022。
特此通告
富平县人民政府
2016年6月13日